2;要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決定,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要先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3:要有充分的離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并且在確定之后,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特別提醒: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后,在具體行文時,語氣不可過于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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