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六部門出臺關于大力推進建筑領域向高質量高品質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湘建科〔2018〕218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實現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00%達到綠色建筑標準(2019年達到70%,2020年達到100%),市州中心城市綠色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30%以上(2019年達到20%,2020年達到30%)。全省建筑能耗強度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民用建筑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6000萬噸標準煤以內,能源消費水平接近或者達到現階段發達國家水平。長沙、株洲、湘潭三市應各建設1-3個高標準的省級綠色生態城區,其他市州應各規劃建設1個以上市級綠色生態城區。
在規劃階段,《意見》提出,各地要在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引導下,將綠色建筑領域發展相關指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核定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星級要求或建設標準,在規劃、方案設計審批中審查綠色建筑技術指標的實施情況,并應逐步將綠色生態城區相關標準指標納入城鎮規劃管控內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底之前研究制訂綠色建筑領域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綠色建筑領域近期和中長期發展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
“自2019年6月起,設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其中,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地區新建、改擴建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投資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位于生態敏感區、核心景觀片區及區位優勢明顯、具有突出經濟價值或社會價值項目,應當按照二星級綠色建筑及以上標準進行建設,其他市州2020年1月開始實施,縣級及以下城鎮逐步推廣綠色建筑。”《意見》要求要穩步推進綠色建筑,對需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項目,在土地出讓、規劃審批、立項審查、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驗收備案等各環節、階段,應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和管理規定,建立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拆除全過程監管體系,推進綠色建筑領域規模化、區域化建設。
根據《意見》,各地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環保理念進行規劃設計,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省級綠色生態城區應符合以下條件:建立綠色指標體系,制定綠色生態規劃;面積原則上不小于1平方公里,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執行率(按建筑面積)達95%以上,地下綜合管廊、區域能源供應系統、城市再生水系統、雨水收集綜合利用系統等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裝配率達到50%及以上裝配式建筑,10萬平米以上的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小區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獎補。具體獎補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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