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印發《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實行錯峰生產制度。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錯峰生產期間,除承擔居民供暖、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的生產外,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按照錯峰生產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排放工業廢氣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污染物進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要進行禁燃區劃定,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石油、重點有機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降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禁止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產惡臭氣體的物質。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或者錯峰生產;(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燒烤;(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必要時可以停課;(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八)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錯時上下班,必要時可以放假;(九)其他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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